陈弘毅:西方古今法治思想之梳理
- 编辑:5moban.com - 18上述义务也即学理上的安全配虑义务,不仅是公法上的义务,同时也被认为是劳动契约上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可向使用者行使请求权。
{7}電電公社帯広局事件•最一小判昭61•3•13労判470号28页。(4)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6条之4以及之5第1项的规定,事业者从医师等处听取的意见以及事业者在健康诊断实施后采取的措施内容。
本案中使用者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具有业务上的必要性,同时,其行为方法和样态显著缺乏合理性,构成不法行为。{8}東北郵政局事件•仙台高判平9•8•29労判729号76页。对此,学者也指出,即使企业是以继续性的人际关系为前提存在,但对于劳动者整体人格的把握不应是构成信赖关系的前提。{6} 对劳动者隐私之概念界定,在学理上并没有将其作为劳动法的专门概念进行论述,实定法上同样没有相关规定。(4)存在其他正当事由之情形。
{53} 此外,对于不属于劳动法上的法定外健康诊断,特别是精密检查,也存在劳动者的受诊义务和医师选择问题。仅作为除外情形,在法律规定或具有职业上的特殊必要性时,才可收集。换句话说,就在法律适用时直接依照宪法来确定所要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而言,依宪释法就是一种宪法的直接适用,但就其所涉及的某一起具体案件的最终处理依据来说,相对于法律适用和宪法适用的传统含义,依宪释法则是一种宪法的间接适用。
在此,之所以未使用合宪性解释等概念,而主张使用依宪解释的概念,主要是因为有许多学者把在违宪审查中那种若法律不明显违宪则解释为合宪的合宪推定原则也叫做 合宪性解释,导致合宪性解释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在违宪审查中将不明显违宪的法律,解释为合宪。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人们都觉得我国宪法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没有多少用。[10] 固然,德、日等国的宪法基本权利在私法中间接适用说与这些国家坚持公私法泾渭分明的传统密切相关,但在不将宪法作为案件处理的直接适用依据这一点上,依宪释法与它们是相同的,都是强调案件直接适用的仍是普通法律,宪法只是通过作为解释普通法律的依据之方式而间接适用于案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依宪解释这一法律解释方法,学者们一般称之为合宪性解释或者合宪解释,也有学者称之为合宪法律解释或者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
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还需要全社会作出进一步的努力。而且,关于宪法的间接适用,在国外早就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并非我国学者的独创。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也有其他学者对合宪性解释概念提出了质疑,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和德国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大部分学者混淆了合宪性解释与基于宪法的解释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学者们心目中的合宪性解释在实际上是基于宪法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规范审查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全规范,即通过选择合宪的法律解释来避免宣布规范违宪,而基于宪法的解释是指在个案中用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将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第二种含义是指在法律适用中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在实际上,我国法学界法律适用概念的内涵已经在发展。同样地,对于源自法律适用的宪法适用,也应当用发展的、开放的眼光来看待,不能将宪法适用仅仅理解为宪法的司法适用,特别是不能只把宪法适用理解为由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即法院在宪法诉讼中具体应用宪法规范来处理宪法纠纷案件。
[17] 然而,在培育一种尊宪、守宪、执宪、护宪的宪法文化方面,依宪释法正好有助于做到这一点。为此,本文拟讨论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问题,探究当下中国的宪法实施之门,以期为我国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一种思路和理论支持。[14] 参见姚国建:《另辟蹊径还是舍本逐末?——也论合宪性解释对宪法实施的意义》,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9第1期。[4] 笔者以为,与有多种含义的合宪性解释及基于宪法的解释概念相比,依宪解释更能准确地表达其含义。
实践证明,如果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时没有宪法思维,不懂得开展依宪释法,不知或不愿或不会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而只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那肯定达不到间接适用宪法的效果,甚至极有可能出现曲解法律、背离宪法精神的问题。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即宪法的监督适用,亦即违宪审查)却迄今为止尚未有效开展。
[15] 苏永钦:《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20页。所谓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遍存在的宪法心理和宪法观念。
[12] 参见海亮:《在现行体制下法院仍应间接适用宪法》,载《法学》2009年第4期。法律适用所适用的是法律,宪法适用所适用的是宪法,二者是不同的。对于宪法的实施,长期以来法学界一直重点关注违宪审查,强调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保障,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违宪审查只是事后的个别补救,而依宪释法是法律适用者几乎天天开展的经常性工作,且它能自觉保持整个法律体系符合宪法,其维护法制统一的作用不比违宪审查差,甚至有时更有成效。正是为了与目前我国普通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直接引用法律作为裁判或处理的依据这一种法律的直接适用区别开来,并与传统理论上把那种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做法叫宪法适用(亦即宪法的直接适用)区分开来,所以我们将这种只是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将宪法作为所要适用法律的解释依据的依宪释法称之为宪法的间接适用。而且,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执法者和司法者一般不会去考虑宪法的遵守问题,只有开展依宪释法,宪法遵守才会进入他们的视野,由此可以说依宪释法还是法律适用中宪法遵守的进路,主动的依宪释法可以促进被动的宪法遵守。
有必要强调的是,将依宪释法作为宪法实施的方式,并不是将它视为宪法实施的唯一方式,它并不排斥、更不取代违宪审查、立法适用、宪法遵守等宪法实施方式,并不是一些学者所批评的舍本逐末[14],只是强调我们不能忽视了依宪释法这一种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然而,为什么说依宪释法是一种间接适用宪法的方式呢?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将法律适用以及宪法适用看成就是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或宪法条款作为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理的直接依据,而依宪释法并不是将宪法作为裁判或处理的直接依据,而是在裁判或处理的说理部分将宪法作为所要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依据。
[11] 上官丕亮:《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广大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开展依宪释法,即依照宪法的规定及其精神来解释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使宪法在法律适用中得以间接实施。
[2] 至于宪法适用,它并不是我国宪法文本中的概念,而是一个学术概念。注释: * 本文是作者所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10BFX025)的研究成果之一,系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然而,违宪审查不是宪法实施的唯一方式,对于宪法实施的其他方式,我们同样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只有这样才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国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多年来,应该说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宪法实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立法实施,二是解释实施。作者简介:上官丕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也正是基于此,所以我们认为依宪释法是宪法适用的方式,是宪法实施的方式。关键词: 宪法实施 实施方式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依宪释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是在一个国家中涉及面最广的法律活动,广大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时积极开展依宪释法活动,无疑可让我们的宪法得到最广泛的实施,而且可在当下就得以实施。在汉语词典中,适用是适合使用的意思。
但同时也要看到,宪法的实施状况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4)宪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制定普通法律、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宪法适用、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监督等。宪法适用就是合适地使用宪法,或者说,宪法适用就是宪法应用,是应用宪法处理具体问题的活动,自然也就不限于法院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来处理宪法纠纷案件。显然,法律适用的主体不再限于司法机关,还包括行政机关。宪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3] 韩大元:《论审判独立原则的宪法功能》,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1期。[6] 二、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的特点 作为宪法实施的方式,与宪法遵守、立法适用(依宪立法)、监督适用(违宪审查)等宪法实施方式相比,依宪释法有着自己的特点: (一)间接性 依宪释法这种宪法实施的方式,它既不同于宪法的立法适用即立法机关直接依据宪法来立法,也不同于宪法的监督适用即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直接适用宪法来处理违宪纠纷。
但笔者以为,为了推进我国宪法的实施,我们有必要用发展的眼光、开放的视野来认识宪法适用以及宪法实施。而宪法监督,则是一种负责违宪审查的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
既然我们可以把将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人大立法、将宪法作为审查依据的宪法监督活动,都视为宪法适用的方式,那为什么不可以把普通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普通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适用法律时把宪法作为所要适用法律的解释依据的依宪释法活动也视为一种宪法适用的方式、一种宪法实施的方式呢?。[1] 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49页。